旅游新闻网出发前地震影响社会旅游退款难题
出发前5天,花莲发生6.5级地震,我女士和她的两个女儿因为这场灾难取消了他们的旅行。尽管旅行社拒绝退还任何费用,我们还是将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职工国旅总社)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23100元。9月26日上午,朝阳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将伊女士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无过错,并判令职工国旅总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16000元退还给我女士和她的家人。
去年1月,我想带着我的两个女儿在寒假期间进行一次旅游,所以我通过朋友张某联系上了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他们组织了一次环岛八日游,从2月11日至18日。我付了团费共计23100元给张某,然后他转账支付给旅行社。
2月6日23时50分,一次强烈的地震发生在花莲县附近海域,并警告说可能会有更大的余震。2月7日下午,国家旅游局发布了一份公告,建议不要前往花莲及相邻地区。这时候,我们决定放弃这次行程,因为安全是最重要的。我们告诉旅行社后,他们表示我们需要承担所有损失。
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并且我们已经明确表示要终止行程时,旅行社应该退还机票等部分费用。我认为,在我们的意愿不被尊重的情况下,这些损失是可以避免的,因此,我将他们诉至法院,以确认《旅游合同》的解除,并要求全额退款23100元。
然而,旅行社会不同意我们的观点,他们认为我们在知道取消行程可能导致全额损失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了取消,而且当团队如期发起的时候,只有15个人参加,而不是约定的最低成团人数。在这种情况下,对地接服务产生了更多开销。而关于机票、保险签证以及地接服务费用的支出,由于航空公司只针对散客提供退票,而不包括团体游客,因此这些支出不能得到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使得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在解决完双方都无法控制因素后的余量中,为伊三位原告所应获得的金额为16000元。此外,因伊三位原告无过错而不得承担增加成本的人员责任,也就是说不得承担增加的地接服务成本。此外,还应考虑到由于航空公司仅对散客提供返航政策而非对集体游客,使得原本预定之航班未能完全回收其价值,而该价值则需由对方承担。此项扣减后的余数即为15680元,该数目应归赔付予原告。但鉴于事实清晰、证据充足、争议较小,本院依法做出判决如下:一审宣判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自2023年02月08号开始解除,同时判令被告单位中国职工国际旅行大业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已支付但无法追回之部分后,如同本案所述,即扣除了10548.72人民币及1200人民币之后,其余剩下的16151.28人民币必须向原告返还;若实际返还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欠条本金及利息,则应当继续执行或其他法律规定方式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直至完全履行。一审宣判结论后,对于是否上诉我表达需要进一步考虑,同时也感到满意;而对于另一方面,被代理的一方明确表示将提出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