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旅游资讯网出发前地震影响下旅游地游客退款难题在社会上浮现
我在出发前五天,花莲发生了6.5级地震,这让我的母女二人不得不取消了我们的行程。由于旅行社拒绝退还任何费用,我和我的家人决定将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职工国旅总社)告上法庭,要求全额退款23,100元。9月26日上午,朝阳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认定我们三人解除合同没有过错,并判令职工国旅总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16,000元返还给我。
去年1月,我44岁时想利用寒假带着两个女儿去旅游,所以通过朋友张某联系上了组织环岛八日游的职工国旅总社。我通过转账给张某支付了团费共计23,100元。2月6日晚,我们原本计划的行程却因为花莲县附近海域发生6.5级地震而被迫取消。这次地震警示说可能会有更大的余震,因此考虑到安全问题,我们决定放弃这次行程并通知旅行社。但他们表示我们需要承担所有损失。
我认为按照航空公司的通知,他们应该能全额退还购买机票的费用,因为这些是可以退回去的。不过,当事航空公司只能针对散客进行退票,而不能针对团体游客。我觉得在这样的情况下,旅行社没有遵守我们的意愿,让损失变得更大,所以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他们全额返还我的钱。
然而,旅行社辩称,在我于2月7日19点35分之前取消行程后,他们已经明确告知我们如果取消将造成全额损失,并承诺保证我们的安全。如果我们同意继续参加,那么我们不会有损失。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我们选择了取消行程,但是在实际发团时,他们改变了原定的线路,把花莲变成了新北,而实际上只有15个人参加,这样导致接待单位的地接费增加。而那些预付的地接费、机票款项以及签证费1200元都已经产生了,而且当事航空公司只针对散客进行退票,不包括团体游客,所以他们不同意返还这笔钱。
最终,由于花莲地震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避免前往该地区建议,我们被允许解除合同。一审判决中,被告方必须扣除已支付但无法归还的一部分费用后,将剩下的16,000元返还给我。我对于这一结果感到满意,但也留意到对方可能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