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背景下注册旅行社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与地震影响下的旅游退款难题探究
出发前5天,花莲发生6.5级地震,我女士和她的两个女儿因为这场灾难取消了他们的旅行。尽管旅行社拒绝退还任何费用,我们还是将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职工国旅总社)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23100元。9月26日上午,朝阳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将不可抗力的地震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指责我们有过错,并判令职工国旅总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16000元退还给我女士和她们。
去年1月,我想利用寒假带着两个女儿去旅游,所以通过朋友张某联系了参加职工国旅总社组织的环岛八日游,计划于2月11日至18日出行。我通过转账给张某支付了团费共计23100元。但是,在2月6日晚23时50分,当地发生了一次6.5级的地震,并警告说可能会有更大的余震。此后,国家旅游局在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公告,建议不要前往花莲及相邻地区。考虑到安全问题,我们决定放弃这次旅行并通知旅行社,但对方坚持我们需要承担所有损失。
我认为按照航空公司的规定,他们可以全额退还购买的机票,因此应该归还那部分费用。我觉得,在无法抗力事件发生并明确表示终止行程的情况下,职工国旅总社违背了我们的意愿,让损失扩大起来,所以我们将其诉至法院,以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解除,并要求返还全部资金23100元。
然而,职工国旅总 soc 辩称,我在2月7日19时35分才通知取消行程,而他们已经明确告知取消会造成全额损失,并承诺保证我们的安全,并建议我们继续参加以避免损失。在接受这一情况下,我选择取消行程。而实际上,该团队如期发团,有15人参加,而原定线路被更改为新北市。在没有我出现的情况下,因成团人数低于约定的最低标准,加之接待服务费增加,我们未能获得散客机票退票所提供的一些补偿。综上所述,不同意我们的请求。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一方面花莲的地震以及可能产生的大规模余震构成了不可抗力,这使得我和我的孩子们有权解除合同时,他们也无需对此负责;另一方面,对于机票成本的问题,上述提到的预订行为意味着他们对潜在风险做出了承诺,而且这种行为进一步加剧了损失,这部分责任应由旅行社会负担;而关于预付接待服务费用的增加,由于当事方未能达到最低成交通员数量条件导致此类开支增加,这一增添成本不应由我等受影响者承担,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于2月8日解除,同时判令返回给伊三位女性1500美元游客款项。此后,对是否提出上诉或对结果感到满意与否,还需要时间来考虑。如果该公司决定提出异议,那么一定会进行更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