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前夕旅游社交平台热议游客难以退款社会关注加剧
出发前5天,花莲发生6.5级地震,我女士和女儿两人因安全原因取消了行程。由于旅行社拒绝退还任何费用,我们将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职工国旅总社)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23100元。9月26日上午,朝阳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我们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无过错,判令职工国旅总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16000元退还我们。我女士通过向朋友张某转账,支付了团费总计23100元。在2月7日下午,由于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避免前往花莲及相邻地区的公告,我们决定放弃此次行程,并告知旅行社,但对方表示需承担全部损失。旅行社调整线路并发团,对于这部分团费损失,我们自担?我认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我们已明确表示终止行程的情况下,职工国旅总社违背游客意愿,使损失扩大,因此将对方诉至法院。我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解除,并判令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款23100元。然而,职工国旅总 socia 辩称,我们在通知取消行程后,该旅行社已明确告知取消将造成全额损失,并承诺保证我们的安全,并建议我们继续参团,以避免损失。在明确告知和提示的情况下,我选择取消行程。但2月11日,该团如期发出了15人,而实际应该有15人的最低成团人数,不可抗力的影响使得地接社会费上涨,同时机票、保险、签证等费用也已经实际发生,但航空公司仅针对散客提供退票服务,不适用于群体游客。综上,不同意返现。而法庭最终判决,即便如此,也不能改变事实:花莲地震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而原国家旅游局提示有效期内,我有权解除合同。一审宣判后,我对是否需要提出上诉仍在考虑中,同时对于结果也有所满意;而被告方面则表达了意图提出上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