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日旅行地震频发游客退款难题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出发前5天,花莲发生6.5级地震,我女士和她的两个女儿因为这场灾难取消了他们的旅行。尽管旅行社拒绝退还任何费用,我们还是将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职工国旅总社)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23100元。9月26日上午,朝阳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他们认定我们三人解除合同没有过错,并判令职工国旅总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16000元退还给我们。我女士原本计划在今年1月利用寒假带着两个女儿去旅游,所以通过朋友张某联系并报名参加了职工国旅总社组织的环岛八日游,从2月11日至18日出行。我女士通过转账支付了团费总计23100元。但是,在2月6日23时50分,花莲县附近海域发生了一次6.5级地震,并警告说可能会有更大的余震。这之后,国家旅游局发布了一份公告,说建议不要前往花莲及相邻地区。
考虑到安全问题,我们决定放弃这个行程告诉旅行社后,他们表示我们需要承担所有损失。我们的观点是,即使航空公司通知可以全额退票,我们仍然认为旅行社应该退还那部分费用,因为他们购买的机票属于自己。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且已经明确表达了终止行程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旅行社违背了我们的意愿,让损失扩大,因此将其诉至法院,以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被解除,并要求返还全部旅游款项23100元。
然而,职工国旅总 soc 辩称虽然我在2月7日19时35分通知取消,但他们已经明确告知如果取消会造成全额损失,并保证游客安全,并建议我们继续参团以避免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选择取消行程。我也明白,这意味着我同意承担所有损失。但是,当团队实际发起时,只有15个人,而不是约定的最低成团人数,因此产生更多成本。而由于我的航班、保险和签证费都已经付出了10548元、1200元和未知金额,这些无法获得退款。当事航空公司仅针对散客提供退票服务,不适用于群体游客。
法庭最后得出结论,由于地震构成了不可抗力,而且我在国家旅游局发布有效期间内提出解约,所以我有权利做出这样的决定。一旦合同被解除,工作人员必须扣除不能回收的一切支出的费用后,将剩下的钱给我。此外,他们购买机票的事实增加了风险,也应由工作人员来承担主要责任。关于预付的地接服务费用的增加,由于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出小组,使得成本上升,这笔钱不应由我等负担。最终,该法院一审裁定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从2月8日开始无效,一审裁定工作人员必须归还给我的15000美元。如果被告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在宣判后的那一刻,对是否提出上诉或满意结果,我感到迷茫,同时对结果感到满足;而该代理人的律师则表示将向高院提起上诉争取更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