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注出发前旅游地地震引发游客退款难题同时探讨旅游局招聘要求
出发前5天,花莲遭遇6.5级地震,我女士和两个女儿因而取消了行程。尽管旅行社拒绝退还任何费用,我们依然将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23100元。9月26日上午,朝阳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认定我们三人解除合同无过错,并判令旅行社扣除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16000元退还给我。我女士原本计划在今年1月带着两个女儿进行环岛八日游,但2月6日晚发生的地震以及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安全提示使我们决定放弃这次行程。当告知旅行社后,他们表示需承担全部损失。我认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已明确表示终止行程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当退还机票等预付费。我将对方诉至法院,以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全额退款。
然而,旅行社辩称,由于我在2月7日通知取消行程,该公司已经明确告知取消将造成全额损失,并建议我们继续参团以避免损失。在明确告知和提示的情况下,我们选择了取消。他们指出,当事航空公司仅针对散客提供退票服务,不适用于团体游客,因此不同意我们的请求。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地震构成不可抗力,并且由于原国家旅游局的提示,我有权解除合同。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于2月8日解除,并判令旅行社支付我余下的旅游费16000元。这一结果对我来说是满意的,但我的代理人表达了会考虑是否上诉的情绪。而旅行社会署的人则确定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