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后景区新闻旅游社难以处理游客退款问题社会关注度高
出发前5天,花莲发生6.5级地震,我女士和她的两个女儿因为这场灾难取消了他们的旅行。尽管旅行社拒绝退还任何费用,我们还是将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简称职工国旅总社)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23100元。这起争议始于今年1月,当时我通过朋友张某报名参加了职工国旅总社组织的环岛八日游,计划在2月11日至18日期间出行。我通过转账支付了团费共计23100元。
2月6日晚23时50分,一次强烈的地震波及花莲县附近海域,并警告可能会有更大规模的余震。此后,国家旅游局发布了一份公告,建议暂不前往花莲及其周边地区。考虑到安全问题,我们决定放弃此次行程,并通知了旅行社,但对方坚持我们需承担全部损失。
我认为,因为航空公司通知可以全额退票,这部分费用应该由旅行社承担。我认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且我们已经明确表示终止行程的情况下,旅行社违背了我们的意愿,让损失扩大,因此我们将其诉至法院,以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全额退款。
然而,旅行社辩称,我在2月7日19时35分才通知取消行程,他们已提醒如果取消将导致全额损失,并保证我们的安全,同时建议我们继续参加以避免损失。在被明确告知和提示的情况下,我们选择取消行程。该团队如期发出了,但实际上只有15人参加,而不是约定的最低成团人数,因而地接服务的费用增加。而机票、保险以及签证费等所有费用都已经实际产生,但当事方航空公司仅对散客提供退票,不适用于团体游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即地震和可能的余震,以及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公告,该区域安全问题构成了我的解约理由。因此,《旅游合同》得以解除,最终判决中规定,将扣除已支付但不可退还的一定金额后,还剩下的16000元应归还给我。
关于机票款项,我提出的意向在双方沟通协商过程中仍然被采纳,因此部分责任应由旅行社会负。在预付的地接服务费用方面,也由于不足成团最低人数情况下发团造成成本增加,这部分责任不应由我等承担。
一审宣判后,对是否提出上诉我需要再考虑,同时也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而职工国旅总 社代理人的态度是表达将提出上诉。